12月13日消息,近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函[57号]文),对网贷备案时间线、流程和其他事项作出具体要求,其中包括: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12月13日消息,近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函[57号]文),对网贷备案时间线、流程和其他事项作出具体要求,其中包括: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整改验收、无法备案登记仍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将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
多种业务给出解释性定性
在《通知》附件《关于整改验收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解释说明》(下称《说明》)中,多种业务给出解释性定性。
关于债权转让问题,除个人对个人的低频债权转让被定为合规外,超级放款人模式,活期、定期理财产品都被视为违规。监管认定,活期产品容易造成资产和资金的期限错配。通常,这一问题容易引发流动性问题,这意味着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为模式的集合标定性为违规。
业界疑虑颇多的风险备付金问题,《说明》已给出定论:这一模式与网贷信息中介性质不符,应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已经提取的应当压缩消化。
对于争议许久的“网贷资金存管属地化”问题,《说明》已委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一开展测评。澎湃新闻引述一位接近监管人士的话称,监管层已"不对存管银行提属地化要求"。
五大原则与四大“不予备案”情形
《通知》对验收、备案提出严苛要求,严防机构“带病”通过验收,具体提出了五项原则:
一、对于验收合格的P2P平台,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
二、对于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平台,可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三、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平台,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四、对于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需予以高度重视,此类机构恢复经营后也需酌情予以备案;
五、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现相关意见。
另外,《通知》明确指出了以下几种不能备案的情形:
一是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的P2P平台,本次网贷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二是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予以进行验收及备案登记;
三是对于《P2P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上线的规定,P2P自2016年8月24日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未化解完成的P2P不得备案登记;
四是对于开展过涉及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有业务的P2P,应暂停新业务,逐步压缩存量,否则不予备案。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