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应谨慎引入第三方担保

  • 来源:华夏时报
  • 发表于: 2017-12-27 17:10:09
  • 责任编辑: ningdi

目前,引入第三方担保已经成为合规备案的必备条件,但是按照网贷平台的定位,作为一家信息中介,引入第三方担保是不合逻辑的,既然是信息中介,就不应该负有引入担保责任,应该由借贷双方自行解决。

摘要:目前,引入第三方担保已经成为合规备案的必备条件,但是按照网贷平台的定位,作为一家信息中介,引入第三方担保是不合逻辑的,既然是信息中介,就不应该负有引入担保责任,应该由借贷双方自行解决。

冉学东

2018年上半年对于互金平台最大的事肯定是合规备案,合规备案应该是互金行业一劳永逸的解决身份问题的重要步骤,就是所谓的持牌机构。

但是平台的信用问题,至今悬而未决。因为按照监管意见,大多数平台目前的风险准备金措施属于自担保的行为,与信息中介的角色有所冲突,风险较大,监管的意见是鼓励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

目前许多规模比较大的公司已经宣布取消风险准备金机制,比如红岭创投、宜人贷和人人贷等公司,小型的公司还在观望。第三方担保的引入解决了网贷平台的角色问题,也解决了平台的增信,未来能够合规备案的公司肯定都是引入第三方担保的,这已经成为趋势。

但是引入第三方担保存在非常大的弱点。

第三方担保参与者一般是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一般包括履约保证保险和第三方担保公司的担保。履约保证保险其实就是信用保证保险,针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信用保证保险。

针对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今年7月11日,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针对前期信保业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信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和市场行为。

《办法》规定,该意见禁止险企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信保业务。同时,还特别针对网贷平台的信保业务提出要求,针对不同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500万元不等。

事实上,去年侨兴债的违约事件,说明保险公司在信用保证保险方面的风险极大。2016年12月,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生了债务违约,而承保的浙商财险因此赔偿本息共计逾11亿元。受此影响,今年上半年浙商财险亏损金额达到3.07亿元。2017年二季度数据显示,浙商财险核心偿付能力与综合偿付能力分别为45.4%、90.79%,两项数据均不达标。监管机构要求浙商财险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很显然,当然目前还有包括众安等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业务发力,但是浙商财险的教训在前,信用保证保险在我国开展时间太短,信用数据极少,这个业务看来很难大规模开展。

而担保公司在我国就更悬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下限是5000万元,担保公司为借款项目提供担保,收取担保费用一般是3-5%,收这点钱,要担保巨额资金,其实是很困难,中国的担保机构,有些是地方政府的,有些不是,大多数资本实力很薄弱,而贷款业务相对风险比较高,金额比较大,担保公司很难承担这样的责任。

如果借款发生违约,担保公司要承担责任,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法律,杠杆率的上限为10倍,即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事实上P2P平台的杠杆率很多都超过10倍了,严重透支了担保额度,一旦出现违约,担保公司都很难应付。

按照现行规定,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这些规定对当下的担保公司都提出了非常大的挑战。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通过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为网贷提供增信,风险其实更高,前几年中小企业融资中联保互保风险发生时,许多担保公司就因为承担了远远超过其能力的责任而倒闭。

目前,引入第三方担保已经成为合规备案的必备条件,但是按照网贷平台的定位,作为一家信息中介,引入第三方担保是不合逻辑的,既然是信息中介,就不应该负有引入担保责任,应该由借贷双方自行解决。

监管机构应该尽快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在信息披露上要做到尽善尽美,这样才是解决网贷平台信用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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