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实现资金互转、条码支付单独作牌照业务?

  • 来源:移动支付网
  • 发表于: 2017-12-18 14:55:15
  • 责任编辑: ningdi

近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北京举办了第五期支付清算法务沙龙,旨在促进会员单位之间交流合作,帮助会员单位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行业相关法律政策。不少专家对第三方支付在法务上进行了探讨。

近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北京举办了第五期支付清算法务沙龙,旨在促进会员单位之间交流合作,帮助会员单位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行业相关法律政策。不少专家对第三方支付在法务上进行了探讨。

腾讯金融:建议支付机构实现有条件资金互转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7个年头。其中,人民银行出于支付机构内部信息不透明、监管难度大且容易滋生洗钱等不合规行为的立法目的,做了规定: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但是第三方支付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应用场景等早已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比如交通、电商等领域,用户、商户被分布在不同的支付机构。对此,腾讯金融法务合规部副总监刘焕机认为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可避免,建议在有真实的基础交易且信息流清晰的便民领域,有条件地允许支付机构之间资金转移。

针对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转移的条件问题,他提出三种方案:

  • 1、在中间增加一个合同主体,如关联公司

  • 2、在中间增加银行机构对接,A机构--银行--B机构

  • 3、在中间增加清算组织对接,A机构--清算组织--B机构

这三种方案都规避了支付机构之间直接的资金互转,但方案中关于通过合同主体、银行、清算组织完成资金流转的合规性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腾讯金融法务合规负责人冯明杰指出,网联时代的来临,现有监管规则已不足以应对行业行为,应进一步更新调整监管规则,弥补现有规则的不足。

京东金融:建议条码支付单独作为牌照业务

在《支付业务许可证》中,支付业务被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电话支付等类型。

京东金融高级合规经理郭彤认为这种分类标准存在维度多且概念重合的问题,导致新的业务类型归类困难。比如条码支付业务,在现有支付业务分类标准下,很难将其简单的归类为网络支付或银行卡收单业务。郭彤建议将条码支付业务作为单独的业务牌照管理,并形成条码支付业务整套的监管体系及行业标准。

腾讯金融冯明杰也表示,根据现有的监管规则,网络支付业务和线上收单业务界限模糊,建议未来的法律条文对支付业务分类标准做进一步的明确。

民生银行:对公网络支付存在二清风险

二清一直是人民银行的监管重点,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对公支付专家石振梁在本次会议中分享了民生银行B2B支付、E支付、行业应用支付产品集等对公网络支付产品管理经验,与此同时还指出对公网络支付存在资金二清、通道转接等风险隐患亟待解决。

另外,线上收单如何对标监管条款落实监管要求、如何落实对准入商户巡检制度,尤其针对地域偏远的收单商户现场检查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落实。联动优势参会代表表示,对公网络支付企业上下游中,监管要求必须通过银行账户结算,禁止非同一主体的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转账,但是企业追求效率,支付透明度增加的时代,能否放宽监管,鼓励支付机构创新。

对于民生银行以及联动优势的意见,人民银行支付司相关参会代表提出,支付行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监管对支付机构的合规性要求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是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层次划分,支付机构对公网络支付服务对象一般是中小企业,支付账户不可能做成银行账户;关于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问题,《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评定为A类且II类、III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对于已经实名确认、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账户,在办理转账业务时,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可以不属于同一客户”,因此只要符合办法要求,监管允许非同一主体的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关于线上收单落实监管要求问题,线上发展的商户也必须纳入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要求,商户巡检可以采用网络巡检的方式,但网络巡检是对支付机构的义务要求,非免责条件。

人民银行:监管会更加合理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相关参会代表提出,相比商业银行来说,支付机构起步晚,相关的业务分类标准也是在行业成立之初设立,却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是,新的支付类型层出不穷,将新的支付业务类型单独牌照管理并不现实。

为此,监管部门需明确支付机构定位和业态划分标准,将支付机构的账户、责任、合作等纳入系统化规范化管理,保证立法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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