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相互结合衍生出的新型金融业态,以其技术、较低成本等优势降低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门槛,在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隐私权、知情权、个人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面临被侵犯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相互结合衍生出的新型金融业态,以其技术、较低成本等优势降低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门槛,在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隐私权、知情权、个人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面临被侵犯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制约因素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匮乏。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条文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对金融消费者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鲜有触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从普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层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规制,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未作专门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速度滞后于行业发展速度,在某些领域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201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但规定相对粗略,缺乏可操作性。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不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部分企业单纯强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收益,弱化产品潜在风险等内容的披露,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格式合同不规范,互联网金融的线上交易模式决定了交易双方以格式合同作为信息沟通媒介,事先制定的合同条款不仅压缩了交易双方的谈判空间,某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在利益驱动下利用格式合同和免责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转嫁风险,或将信息查询授权条款设置为合同默认选项,获取客户信息查询授权。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对风险难度大。一是风险识别难。互联网金融产品技术性、专业性强,普通消费者缺乏专业金融知识,信息获取能力和处理能力有所欠缺,很难准确理解所购产品的全部内容,更容易在虚拟化交易中受到误导和欺诈,风险识别能力有待提升。二是风险防范难。主观上部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盲从心理,在交易突破资产净值、违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时,将面临超出其承受限度的投资风险。客观上互联网金融是依托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业务模式,先天存在数据物理安全问题,黑客攻击、钓鱼网站、木马病毒等安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四)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一是缺乏完善的网上维权渠道。目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可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在线举报,但该平台只能接收互联网金融投诉案件,投诉审核通过后需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平台只具备违法违规信息的收集功能,自身缺乏独立处理权限,在时效性、便捷性和独立性上都有所欠缺。二是属地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异地追责互联网金融侵权案件。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虚拟化,业务活动摆脱了地理限制,一旦发生侵权,单纯依靠当地监管机构难以异地追责。三是缺乏有力的司法解决途径。互联网金融纠纷多有金额小、数量大的特点,一旦出现项目违约或产品违规,权益受损者众多,但我国对于共同诉讼的提起相当困难。
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途径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一是建议制定效力层级更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明确一般性金融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同时,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专门规定,增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针对性。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对传统金融业务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补充和增加互联网金融,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公平交易,从本源上减少侵权事件的产生。例如,可将股权众筹纳入《证券法》调整,将互联网保险纳入《保险法》规制。三是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建议从法律主体、监管目标、准入制度、业务审核、监管方式、退出机制、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惩戒措施等方面作出总体设计。
(二)多措并举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一是要增强自律意识,强化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简明性和充分性,以风险揭示为重点,并确保披露内容通俗易懂,以便普通消费者能够准确判断。如P2P网贷平台不仅要披露项目内容和企业资质,还要重点披露项目风险、平台累积违约率、借贷坏账率等数据,并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阐释说明。二是要构建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明确信息保护工作流程和责任追究机制。为客户建立专门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并对档案资料设置查阅权限,确保档案查询全程留痕,一旦发生信息泄露案件即按照制度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三是要规范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信息查询授权等重点条款必须明示标出,提醒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重点关注。由企业担负的违约责任要通过格式条款予以明确,不得泛泛而谈将责任模糊化。同时,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需在格式合同中适当强化企业的义务和责任,进而促进交易双方的实质公平。
(三)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应对能力。一是要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成立互联网金融服务网络平台,开通互联网金融咨询板块和教育板块。咨询板块设立互联网金融顾问,为消费者免费解答投资问题,化解风险识别难题。教育板块开设互联网金融知识教育课堂,消费者可通过在线视频资料进行自主学习,提升风险识别能力。二是要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在消费者层面,开展持续性互联网金融知识教育和宣传活动,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识储备,培养金融技能,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层面,构筑安全防护体系,配备经验丰富的研发、风控团队,防范黑客攻击等物理安全风险,从客观上减少风险隐患。销售人员要严守交易适当性原则,向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程度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建立线上维权渠道。在互联网金融服务网络平台开通网上维权板块,并赋予独立的案件处理权限,明确案件处理流程及时限要求,并设置第三方监督机构,确保优质高效地解决维权问题。二是建立线下维权渠道。建议在现有金融监管机构内设置投诉受理部门,明确投诉处理流程和协调机制。被投诉者在本地的,由属地投诉受理机构办理;被投诉者在异地的,可根据协调机制转办给异地投诉受理机构办理,协助消费者维权。三是建立便捷高效的司法维权渠道。设立互联网金融网上仲裁机构,实行电子送达和书面审理制度,仲裁全程在线,节省当事人的路途时间和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