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投资、借款风险陷阱最全解读(五大案例)

  • 来源:江苏法制报
  • 发表于: 2018-02-11 13:57:39
  • 责任编辑: ningdi

苏州中院从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的相关案件中挑选了五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从P2P网络借贷诉讼主体资格、居间服务费的审核、借款本息的认定等多个角度,就P2P网络借贷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借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向公众予以传递和说明。

摘要:苏州中院从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的相关案件中挑选了五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从P2P网络借贷诉讼主体资格、居间服务费的审核、借款本息的认定等多个角度,就P2P网络借贷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借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向公众予以传递和说明。

日前,苏州中院从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的相关案件中挑选了五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从P2P网络借贷诉讼主体资格、居间服务费的审核、借款本息的认定等多个角度,就P2P网络借贷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借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向公众予以传递和说明。

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公众:互联网金融平台一方面为公众拓宽了融资、投资的渠道,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陷阱。对出借人而言,要仔细甄别,不迷信高息;对借款人而言,要及时还贷,维护个人征信。我国已进入大数据背景依托下的诚信社会体系,借款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要衡量自己的资信及还款能力,合理、适度借贷,切勿贪图享乐,超出自己能力范围同时向多平台贷款,或拆东补西、以贷还贷,最终影响个人征信;如产生争议,借款人也应当积极应诉,避免因缺席审判影响自身合法权利。对借贷平台而言,要恪守法律,依法提供服务。

依法提供居间服务

有权获取居间服务费

智信公司是一家提供借贷居间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0月28日,蒋某与智信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蒋某通过智信公司向合适的出借人拟借款50万元,蒋某为此应向智信公司支付10800元借款服务费。同日,蒋某通过智信公司旗下网站与李某等24人达成借贷意向,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李某等人向蒋某共同出借资金50万元,借款服务费为10800元,在借款实际发放到位时由蒋某承担,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利息、还款方式及违约条款等其他内容。同日,李某等人分别通过智信公司第三方监管账户将50万元款项支付给蒋某的指定账户。后因蒋某未按约定向智信公司支付借款服务费,智信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智信公司为居间服务方,与蒋某、出借人依法形成居间服务法律关系,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蒋某收取10800元作为居间服务费,最终判决支持了智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中,借贷平台作为提供信息配对服务的中介平台,与借贷双方一般形成居间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由借贷平台撮合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同关系的,作为居间人,借贷平台有权按照约定获得居服务报酬费用。智信公司旗下的网贷平台,为蒋某与出借人提供交易信息,信用咨询、评估、还款提醒、账户管理、还款情况、沟通服务等,并撮合出借人李某等与借款人蒋某达成借款合同,已实际提供了居间劳务,智信公司有权获取居间服务费。现合同中明确约定居间服务费由蒋某一人支付,系当事人意思自治,未为法律所禁止,且费用未明显过高,应予支持。

依法受让债权

有权起诉还款

被告梁某与案外人刘某均为人人行公司开发的“借贷宝”APP的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7月11日,刘某作为出借人、梁某作为借款人与借贷平台人人行公司订立三方《借款协议》,约定梁某向刘某借款2万元,借期10天,并约定了利息等违约条款;同时该协议中还约定,“借款人超过宽限期75日未偿还借款的,为方便人人行公司为出借人提供诉讼服务,出借人可将本协议项下债权零对价转让给人人行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由新债权受让人对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上述债权转让由出借人委托人人行公司通过‘借贷宝’平台注册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或平台信息推送的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或平台信息推送一经发出即视为通知借款人”。

协议签订后,刘某通过网络平台向被告梁某转账支付了协议约定的金额,但借款到期后,梁某未能偿还借款。

2016年10月,刘某与人人行公司通过“借贷宝”网上平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某将上述债权包括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全部转让给人人行公司。债权转让的当日,人人行公司通过EMP短信平台向被告梁某在借贷宝平台预留的手机号发送含有债权转让内容的短信,告知梁某债权转让的事实,该短信平台反馈的信息状态为“成功”。后人人行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梁某偿还2万元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梁某与案外人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梁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归还借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刘某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人人行公司,符合法律及各方当事人的借款协议约定,应予支持。人人行公司有权作为原告要求被告梁某还本付息,被告梁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人人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在P2P网贷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借贷平台仅为提供借贷咨询与服务的居间方,仍应由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要求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借贷平台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亦可能成为借贷合同关系的主体,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应法定条件。本案中,梁某、刘某及人人行公司在订立借款协议时即约定了债权转让条款,当借款人符合违约条件时,出借人即同意将协议项下的债权无偿转让给人人行公司,由人人行公司统一向借款人梁某主张权利。该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且诉争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人人行业已履行了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故债权转让依法有效,人人行公司成为合法债权人,与本案具备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等额本息还款

超还利息部分应抵扣本金

2014年6月20日,张某与秦某通过某P2P网贷平台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向秦某借款30000元,还款分期18个月,还款日为每月15日,每月还款数额2434.66元,还款起止日期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12月15日,并约定了利息及违约条款等其他内容。秦某履行出借义务后,张某仅自2014年7月15日起按时还款至2015年2月15日,共计归还7期,后再未还款。秦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与秦某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张某未依约履行全部还本付息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审查,双方借贷本金为3万元,根据还款期数为18期及每月还款额2434.66元,可推算出本案借款的年化利率已远超24%。张某已归还8期,对于其已经归还的上述利息部分,应先按照最高年利率上限36%抵扣利息,剩余部分抵扣借款本金。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于归还秦某借款本金1万余元以及利息(以1万余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点评】“等额本息”是P2P借贷中一种常见的还款方式,即预先将要收取的全部利息平摊到每个月的还款金额中,这种方式看似减轻了借款人每月的还贷压力,实则每月摊还的金额中已包括了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满后应当支付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借款人已实际归还的借款利息,对于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以本案为例,2014年6月20日出借的3万元借款本金,按照法定实际支付的最高上限年利率36%计算,张某每月利息至多仅需归还900元,但张某每期实际归还2434.66元,故对于已经支付超过36%的利息部分,应当按照先还利息后抵本金的法定原则,依法予以调整;对于尚未支付完毕的借款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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