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e租宝事件为代表,P2P行业在前几年的野蛮发展一直为人们所诟病。2016年,随着各项监管政策的出台与落地,P2P行业逐渐走向规范,与此同时,大量P2P案件也逐渐以诉讼的方式呈现在大众面前。
以e租宝事件为代表,P2P行业在前几年的野蛮发展一直为人们所诟病。2016年,随着各项监管政策的出台与落地,P2P行业逐渐走向规范,与此同时,大量P2P案件也逐渐以诉讼的方式呈现在大众面前。
为实现行政监管、司法裁判和行业自律的统一,形成规范发展的整体合力,12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金融工作局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通报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P2P行业发展状况与监管措施等。
数据显示,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两万余件,以一审案件为主。
在收结案方面,P2P网络借贷纠纷案具备呈集中爆发趋势、案由主要为借款合同纠纷与判决结案比例比较高三大特征。2015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收案约30件,自2016年起开始集中爆发,到2017年达到了高峰,截至12月中旬,已收案近1.5万件。
在审理情况方面,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主要存在几大特性,分别为平台作为诉讼一方主体参与诉讼、案件标的额较小(多数案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大量案件标的额仅为一两千元)、案件管辖相对集中(主要在朝阳法院)与缺席审理比例高、上诉率低等。
对于P2P案件呈现上述特征的原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宋毅表示,作为金融创新业务,P2P行业的监管相对滞后,加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并不完善,导致P2P行业缺乏有效的市场规制,随着时间推移,风险和问题逐渐暴露,并以诉讼的方式进入法院。
据了解,P2P网络借贷纠纷案案件审理存在诸多难点,一是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司法认定存在困难。包括:平台担当多种角色,形成多重法律关系;存在多次债权转让,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困难;部分案件涉及刑民交叉问题。
二是司法对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不足。通过P2P网贷形成的借贷关系之间只有电子合同,相关支付事实的证据形式主要是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在实践中尚未普及,其形式、证明力均未形成统一意见,真实性、效力与证明力存疑。
三是平台违规操作普遍,裁判尺度难以确定。监管规定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以此为标准衡量,当前进入诉讼的网络借贷平台基本都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这些违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是审判中的难点。
这些行为包括:一是平台归集出借人资金形成资金池。二是平台提供担保并承诺保本保息。为吸引客户,平台往往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付息,实际系刚性兑付,为当前的监管规定所禁止。三是借款人资金使用成本过高。在实践中,在出借人、平台、借款人三方之间,基于不同的协议往往存在多种费用。
“对于借款人而言,虽然每单项的费用或者利息并不违规,但各项息费加起来超过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24%的情形十分普遍,甚至多有超过36%的情形。”宋毅说。
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当前实际,宋毅建议:一是加强疑难问题研究,统一裁判尺度。二是跟进监管政策,转变审理思路。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风险管理处处长郝刚同时介绍了2016年4月以来北京市对P2P网络借贷行业整治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三个阶段:通过线上线下全覆盖、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和手机排查APP等方式开展摸底排查,初步构建了“一企一档”的企业金融风险电子档案;通过现场核查、下发整改通知书、辖区网贷机构全覆盖等手段,实施专项清理整顿;起草制定验收与备案方法,推动验收与备案同步进行。
行业自律的市场沟通、市场化约束、风险缓释等作用可以实现对监管的有益补充和支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一部负责人沈一飞介绍,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的要求,同时为确保信息披露相关标准落地实施,协会上线运行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为监管部门统一监测和社会公众统一查询提供集中式的入口,助力营造行业统一规范、公平公开的信息披露环境。截至2017年12月,已有115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接入平台,多家机构在平台上首次向社会披露机构信息、运营信息以及财务信息,并将在近期披露银行存管信息,为金融消费者集中客观了解从业机构情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