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这意味着距离平台整改大限仅1个月左右的时间。
去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这意味着距离平台整改大限仅1个月左右的时间。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P2P备案愈加紧迫,留给平台的整改时间所剩无几。与此同时,高价请中介帮忙整改、买壳借壳等备案“捷径”似乎也相继涌现。不过,到底这些“捷径”能有多少通向罗马?
一名中介声称,他手中有北京、深圳、贵州、杭州多地的多家P2P平台资源,有些能做备案对赌,有些则可“包过备案”。
备案中介“指导”整改
作为众多影视公司的注册地,霍尔果斯声名在外。实际上,因为优渥的税收优惠政策,霍尔果斯吸引了全国众多公司前往注册。
“我们现在是霍尔果斯的一个代理商,金融类企业注册只有我们能做,我们注册的P2P公司会优先去备案。”一中介强调,其能够在霍尔果斯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企业,目前已经注册了3家。
其提供给记者的一份营业执照显示,一家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网络借贷咨询服务等。
按照中介的描述,去当地备案的具体流程是,用现有的P2P公司来控股在霍尔果斯注册的新公司,将现有P2P平台移过去,经过一定的整改,在当地拿到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在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新疆金融办在今年2月2日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其中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中规定,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为不超过40个工作日。其中,各地(州、市)金融办应当在文件材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在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材料提交至自治区金融办,由自治区金融办进行复核,并在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如果仅仅是去当地注册P2P公司,该中介给出的报价是70万元,而如果要求后续备案,报价将达到500万元。“注册公司之后,你自己也可以去备案,但是自己备案未必能通过,可能只有50%到60%的成功率,通过我们可以达到90%。”中介说到。
这一中介还进一步强调,“500万元是最高报价,确定合作之后我们会根据企业情况综合再给一个定价。我们前期会审核公司情况,指导平台去做一些整改,如果是我们的原因造成备案不成功的话,会全额退款。”
对于这种备案方式,一位P2P业内人士认为,“不确定性也挺多的,备案之后还要公示,可能很容易被举报或者深挖。”
欲借壳冲刺备案
备案前夕,似乎有越来越多的P2P平台正待价而沽。一名中介声称,他手中有北京、深圳、贵州、杭州多地的多家P2P平台资源,有些能做备案对赌,有些则可“包过备案”。
该中介提供给记者的资料显示,其正在出售的杭州一平台,“包过备案,卖2亿元,不含居间费,预付款20%”,该平台上线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主要资产业务类型为车抵贷,已经对接银行存管,截至目前有615笔逾期,总金额约1700万元,目前平台待收超过3亿元。
另一家注册地在贵州的平台,主要资产业务类型同样为车抵贷,上线时间2014年9月,且已经对接银行存管。“待收1000万元,卖5500万元,包过备案。”中介说。
至于通过什么方式“包过备案”,中介仅表示,“你看看能不能接受这个价格,如果同意,签居间协议,之后正式对接卖方。杭州和贵州的平台,是明确能包过的。”
不过,该中介表示,其作为居间人,不管备案是否通过,只是负责介绍,且居间费不退。
“想买能备案的壳的不少,但感觉没人在真卖,有的要么想备了案再卖,要不就是说自己能备案开出天价。”一位P2P行业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备案这个东西肯定没有‘包’的。”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到,“如果平台自己整改各方面都没问题,可以通过备案,这个也不排除。”
“一旦备案成功,行业会有一个大发展,竞争加大,可能有些平台觉得没有好的股东来给它烧钱,也没有那么多业务资源,很多平台想要套现,卖掉也是一种选择。”方颂表示。
“但是不太鼓励这种形式。”方颂进一步指出,例如广东就鼓励主要网贷机构主要股东在备案登记后三年内不转让股权。
目前,从全国的备案情况来看,各地进展不一。此前,仅有厦门市金融办曾在2017年11月16日发布了一则《关于网贷机构备案公示的通知》,对厦门融信普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爱日进(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5家拟备案的企业予以公示。
不过,厦门金融办又在随后的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贷机构管理工作的公告,其中提到,金融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公告明确将对恶意炒卖企业名称、违规变更股权、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