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不合规机构良性退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理退出机构的资产债务关系,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平台债权债务转出、出让和兼并重组,尽最大可能保障投资人权益,实现无风险退出。”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引导不合规机构良性退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理退出机构的资产债务关系,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平台债权债务转出、出让和兼并重组,尽最大可能保障投资人权益,实现无风险退出。”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行业从混乱期走向规范期,必然会经历有大量不规范的从业机构倒闭的“劣汰”阶段,而探索不合规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方案,一方面可减少公众损失,另一方面也可对违规机构形成一定程度的震慑、警告。
在P2P平台“信息中介”定位的背景下,我们都明白平台并非偿债主体,因此不应将偿债压力、兑付压力全部压于平台身上。但另一方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是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出借人通常来自全国各地,他们对借款主体接触较少,且很多出借人对借贷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较为欠缺,难以在P2P平台停摆之后对借款主体进行贷后管理和追偿工作。
持续开展贷后管理
P2P平台作为最直接接触、对接借款主体的机构,在偿债、兑付环节应持续发挥其专业作用,即便已不具备继续开展新增借贷业务的条件,也需持续对借款主体进行贷后管理工作、催收工作。
笔者建议,对于P2P平台停止经营、不再开展新增借贷业务后,应维持其贷后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给予其时间和空间,让其持续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催收借款工作,使其能够持续有效地追回借款,偿还给出借人,减少公众出借人损失。
对于平台向借款人追偿债务期间所发现的其他问题,应逐一分别对待。例如,对于借款主体偿债能力恶化、无法偿还债务、甚至借款主体跑路的情况,应根据各主体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逐一分析、逐一处理,客观看待市场风险,而不是将所有责任归咎于P2P平台“风控问题”,颠倒主观和客观事实。
而对于假标、自融等违法犯罪问题,也应逐一根据案情区别对待,在整体贷后管理工作、兑付工作完成后,如平台实控人有能力填补兑付资金缺口的,应酌情减轻处罚。这样一方面能减少甚至避免公众出借人产生损失,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平台实控人的兑付意欲。
引入第三方资产处置机构
此外,笔者建议,对于停止经营新增业务的P2P平台引入市场化的第三方资产处置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及市场化价格调节,加快出借人回收出借资金的速度,以“时间换空间”的核心思想作为指导,不硬性追求出借人资金损失最小化,而是在获得出借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兑付资金有一定程度的打折,同时实现出借人、P2P平台、第三方资产处置机构、借款人四方的利益一致。
不过,市场化退出机制,虽然减轻了平台面临退出时的心理压力,但也客观上降低了平台退出的法律风险,不排除部分平台借市场化退出之名,行逃避责任之实。在这一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并没有万全之策,毕竟任何人都不是全知全能,不能绝对精准地判断平台究竟是无法经营而退出,还是存逃避责任之心而退出。
但笔者认为制度制定者,不能因噎废食,不能为了防范极端情况,而封堵真正有需要市场化退出的平台的需求。故建议对于执行市场化退出方案的平台,应设置行业禁入措施。例如,对平台实控人、高管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禁止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这样能提高平台退出的成本,且此成本并不会以任何形式转嫁到出借人身上,从而引导真正有需要的平台退出市场。
制定分期兑付方案
P2P平台退出市场,必然面临待收(待还)金额清偿的压力,甚至存在在短期内全额清偿的压力。但由于借款主体用款周期、还款周期已确定,相关合同已签署,无论是平台还是出借人,都不应要求借款人调整还款计划,提前一次性还款。
一方面是出借人希望尽快回收资金,而另一方面借款人无法提前全额还款,这又再次产生了流动性矛盾。调和该矛盾的方式,笔者建议由平台管理贷后工作,制定兑付计划;或者由平台自身或第三方垫付后取得债权,并进行后续追偿工作。
因此,监管部门和出借人均应理解平台需分期兑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敦促、监督平台制定合理的兑付计划,要求平台应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坏账水平、资产处理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制定分期兑付方案。平台应根据可能出现的风险、坏账情况,在兑付周期内动态调整兑付方案,围绕“减少出借人损失、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中心思想,达成出借人、P2P平台、第三方资产处置机构、借款人四方的利益一致。
(作者系互联网金融行业观察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