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3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下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108条问题清单”),问题清单也由此前网传的187条缩减至目前的108条。这次108条问题清单是由中央网贷专项整治小组全国统一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网贷“1+3”制度框架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明确标准,提高质效,从严把关,并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合规检查。这也就是说之前各地出台的备案办法已经失效,P2P备案将打破原来各自为政的格局,受到中央监管部门的统一指导,检查完成后就应该开始进行备案工作。
2018年8月13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下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108条问题清单”),问题清单也由此前网传的187条缩减至目前的108条。这次108条问题清单是由中央网贷专项整治小组全国统一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网贷“1+3”制度框架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明确标准,提高质效,从严把关,并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合规检查。这也就是说之前各地出台的备案办法已经失效,P2P备案将打破原来各自为政的格局,受到中央监管部门的统一指导,检查完成后就应该开始进行备案工作。
P2P网贷平台实行的是备案制,P2P网贷备案制已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到底是由原来所说的各省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备案、还是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或者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备案,目前政策不明,处于争议当中,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基金备案制管理办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一些专家也认为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备案更具有可操作性。
P2P网贷和基金都实行的是备案制,备案制不是审批制。“备案制”是指企业只要将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交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即可。备案制公开发行不设条件,只要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政府只要求发行人将问题说清楚即可。企业价值由市场判断。而“审批制”是指企业需要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报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否则不予立项的制度。审批制不设法定的条件,纯靠政府判断谁能公开发行谁不能公开发行,没有一个固定的判断标准。企业价值由政府判断。相比而言,“审批制”比“备案制”案制要求更高,管理更为严格。
另外,基金备案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按照这样的逻辑,其实市场上也有观点认为,P2P网贷备案为何不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他们主要基于这样几种理由:
(1)参考基金公司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那么P2P网贷备案工作也应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
(2)网贷未来是靠技术进行监管,光靠人员肯定存在很多问题,通过技术监管就可以解决人员监管可能存在的寻租,道德风险等问题,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产品备案系统和信息披露系统,技术力量也跟得上,未来备案后所有的P2P网贷平台统一纳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系统进行技术监管;
(3)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虽然负责金融监管,主观上也希望将P2P网贷机构备案工作做好,但是在实操过程中,常常面临人手不够、专业度不足的压力,各省、市、区金融办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处室人员奇缺,一般只有三四个人,管理的范围比较广,不仅要负责本辖区内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管理,还要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牌照的管理,工作强度较大,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4)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的自律规范工作,中国有句俗话,“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专职人数较多,人员素质也较专业,而且从现实来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确实做了很多工作,未来所有得到备案的网贷可能都接入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由协会负责自律管理工作,那么备案当然也应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这也有助于这个行业的优胜劣汰,劣质平台退出市场,优质平台健康发展;
(5)各地监管不一,存在监管套利的可能性。虽然全国统一的验收标准已经出台,但是目前各地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不一样,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也不一样,由于各地验收细则有权限在遵守“一个办法,三个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用适合本地的验收政策,比如中西部地区在整体上对网贷的监管肯定比东部要宽松些,但是这就产生监管套利的可能性,目前虽然验收标准已经全国统一,但是各地标准仍然会有所区别,之前各个地方比较验收标准,似乎是标准越多,监管就越严格,这从本质上是不利于行业的发展,而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全国范围的备案则可以避免监管套利,有助于合规平台的发展。
(6)《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将检查分为“机构自查”、“自律检查”和“行政核查”,其中最重要的“自律检查”是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整治办督促并指定一家地方性互联网金融协会或相关机构对辖内机构开展自律检查。其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网贷会员实施全覆盖自律检查。自律检查是协会做的事情,《通知》也明确要求互联网金融协会或相关机构(目前来看主要是互联网金融协会)对辖内机构或者会员单位开展自律检查。此外,在分类处置上,《通知》要求各方确认的基本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和各类标准的网贷机构将接入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系统,而中国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成熟的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系统。有专业人士猜测,目前导向比较明确,已经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作用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备案也有可能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
无论最后网贷平台备案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还是由其他负责,市场主体都希望能够将网贷备案工作做好。对于网贷平台,当前最重要的就是做好合法合规,主动拥抱监管,不要抱着浑水摸鱼的幻想,网贷行业当前发生较多的暴雷事件主要和平台不合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对于监管层,自从2016年4月份,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项整治以来,历时两年半之久,经过这么长的时间工作积累,也相信心中早有一杆秤,也都做好充足的准备,监管的作用就是去伪存真,不能让不合规平台过关,更不能搞“一刀切”,伤害合规平台的发展。
(本文作者系上海某基金公司客户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