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手机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的发展,资金支付完全突破了时空限制,随时随地均可进行。传统银行结算账户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风险防范亟需提升。从支付方式演变及内在矛盾运动出发,阐述了传统模式下银行账户的现状及国外账户管理的经验,进一步论述了银行账户管理的应对措施及改进建议,防范风险,保证良好的金融秩序。
网上支付、手机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的发展,资金支付完全突破了时空限制,随时随地均可进行。传统银行结算账户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风险防范亟需提升。从支付方式演变及内在矛盾运动出发,阐述了传统模式下银行账户的现状及国外账户管理的经验,进一步论述了银行账户管理的应对措施及改进建议,防范风险,保证良好的金融秩序。
一、支付方式演变及内在矛盾运动
到目前为比,支付方式的演变,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发展阶段:商品式的支付形式、货币式的支付形式、金融票证式的支付形式、电子式的支付形式和第三方式的支付形式。这五个阶段间的递进,虽然在时空上有交错,但总的趋势是向前顺序发展的。
支付方式可以说是与商品交换几乎是同步产生的。一定的支付方式总是与一定程度的经济发育程度相适应。支付方式的便捷化方向与风险防控的绝对化的矛盾是永远存在的。
支付方式变化不仅在中观层面对银行账户管理产生直接影响,更在宏观上对经济金融秩序产生重要影响。
二、传统银行账户模式存在的问题
1、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模式亟待改革
申请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经过商业银行审核、人民银行核准。由于纸质账户资料需人工传递,层级较多,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与开立时间间隔长,一个账户的开立可能需要两至三个星期。在支付方式对结算速度要求越来越高的当下,无法适应当前网络高速发展下客户的需求。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监管缺位的问题更加突出
由于商业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数据量大,信息主要通过系统记录获取。而我国一人数折、一折一户现象普遍,以及个人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公用事业费用,往往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导致个人有大量闲置不用的账户。造成个人对账户及其资产的管理不善、对账户重视不够,大量的网络、电信诈骗的发生等等,都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监管不严、监管方式没能及时改进有关。
3、管理制度与银行间的竞争制约了备案类账户的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仅能在一家银行设置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杜绝了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多头开户”现象,但对于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却存在着随意开立的情况。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过于频繁,既增加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业务量,又不利于账户管理的连续性。
4、久悬账户造成的银行账户清理难度越来越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要求银行应通知单位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随着时间推移,久悬账户以睡眠状态长期在系统中存在,占比越来越大,造成资源冗余,久悬账户的清理难度越来越大。
5、账户所有人风险意识淡薄,社会公众风险意识教育有待加强
根据公安机关反映,在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不法分子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二是不法分子收购居民身份证后冒名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户。由于对于涉案账户及涉案账户所有人无约束性措施,社会公众风险意识不健全,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社会公众风险意识教育有待加强。
三、国外银行账户管理模式的借鉴
1、账户管理立法层次较高体系较为完善
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根据账户管理标准,制定符合监管要求的规章制度。比如澳大利亚的《金融交易报告法》、《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之中都有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立法层次相对较高。
2、账户种类分类简单易操作
发达国家的银行新兴支付业务发展较早,支付账户作为承担各种资金运用、来源和周转过程的载体,操作简易、便于资产有效利用,更好地进行资金归集。比如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种类和性质不作特殊的规定,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也不作特别限制,完全由商业银行自我规范。美国的银行将储蓄账户与支票账户做连接,当支票账户发生透支时连接账户自动划款。
3、账户开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流程
国外发达国家对于账户开立采取严格审查、可自主选择、筛选客户的管理模式,能有效打击不法分子的匿名交易,准确核实交易的真实性。比如英国银行开户实行有效证件制和“一个账户”制,澳大利亚立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实行“100分检查”制度,有效遏制了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分子开立账户和冒名开立账户的现象。
四、银行账户管理的应对措施及改进建议
1、提升银行账户制度的立法地位,取消银行账户行政许可,简化银行账户分类
(1)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立法层次。
银行账户制度既有银行和存款人之间平等的契约关系,也有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关系;既有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监管和被监管关系,也有商业银行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助关系。考虑到我国的国情较为复杂,有必要对现有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和整合,构建完整的、多层级的银行账户法律体系。
(2)简化单位银行账户分类,提高有效账户占比。
我国,目前有些账户类型之间的界限在实际使用中已逐渐模糊.如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其主办地位已逐渐弱化,甚至结算量被一般存款账户超越。因此,可考虑简化对账户的复杂分类,不再细分各类账户用途,取消对账户主次关系的限定,应鼓励能够弥补现有法律空白的账户创新。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功能,提高有效账户占比。
2、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通过三个步骤防范风险:一是审核、校验并留存身份证件;二是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为客户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三是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规范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使用功能。
3、加强账户管理宣传教育,有效防范电信网络等新型违法犯罪活动
(1)加大账户安全使用宣传,培养安全使用账户的习惯。
一是建议社会公众为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和加强资金管理,能够主动清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二是不要向任何人及机构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要以任何理由进行非本人意愿的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的操作;三是在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有效兼顾的情况下,合理分配账户用途和资金,防范资金风险。
(2)加强结算账户安全管理,防范电信诈骗案件发生。
加强社会公众自身防范风险的意识,加大对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的惩处力度。对于一经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比该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防止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
(3)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防范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
账户实名制已实行多年,尤其“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建成运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户的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个人在利益驱使下向不法分子出售个人证照的现象,不法分子冒名开户、虚构代理关系开户等现象屡禁不止。因此,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冒名开户的移交公安机关。
4、通过提升技术手段,实现系统资源共享,建立反洗钱多元化监管措施,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1)提升技术手段、加强客户教育,防范创新支付风险。
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等各支付参与者应在统一的监管标准与安全防控要求下服务于广大客户。同时,应加大对账户安全使用的教育,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培养全社会安全使用账户的习惯。定期、不定期更新交易监测系统或机制,定期开展业务系统的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堵住系统漏洞和隐患。
(2)建立电子化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规范客户异常行为。
加快电子化建设,建立起广义的网络体系。首先,把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同时,构建新型的金融机构公共网络,比如“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设立数据中心,与公安、证券、海关、税务、工商、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横向联网,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有利于有权机关对客户异常行为的监控,启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
(3)建立国际反洗钱合作交流机制,加快建设反洗钱监测系统。
支付方式变革背景下,网络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增加了通过网络达到资金跨境交易的可能性,特别是随着资本项下可兑换的逐步放开,跨境资金流动会更加频繁。因此,监管部门及商业银行应加强国际的合作与交流,针对网络洗钱的国际化特点,建立和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关系,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4)完善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在账户管理工作中,若不实行实名制,违规开立账户;若不提供相关证照办理,或提供虚假信息开立账户,以及没有落实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制度、落实预留印章管理制度、构建账户管理档案、执行专人负责账户管理、贯彻账户年检制度等,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明确各类违规处罚制度,包括处罚标准、处罚级次、处罚额度等,为账户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实施细则,为账户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