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步步高停用支付宝 有损公平 或涉嫌垄断
一、事件背景
近日,国内多家沃尔玛门店公告显示,自2018年3月15日起店内暂停使用支付宝,被允许的支付方式只有微信支付、银联卡、信用卡、预付卡和现金,与此同时,沃尔玛门店还宣布将在近期与微信支付开展满减活动。继前几日沃尔玛华西区宣布暂停支持支付宝后,步步高也被用户曝料暂停使用支付宝,而大力推行微信支付。
对此,步步高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禁止使用支付宝的说法不准确,步步高在这以前就只有少量门店试验性接入支付宝,并不是全部门店使用,现在依然还有业态和门店仍在使用支付宝。同时,支付宝的合作方式太强势,它只作为一级入口,它不接受双向接入,我们无法接受这样不公平的合作。"
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6月,沃尔玛与京东宣布达成深度战略合作。目前,沃尔玛是京东的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2.1%。与此同时,拥有微信支付的腾讯则是京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1.25%。自从入股京东后,沃尔玛变成了腾讯新零售阵营中的一员。
今年2月,腾讯和京东一起入股了步步高,股份占比分别为6%和5%。三方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共同发展"智慧零售"、"无界零售"为愿景,一致同意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对于此事,腾讯公关总监张军回应,其实现在任何一个第三方移动支付,都还处在跟商家沟通、推广接入的过程,接入与否主动权基本上掌握在商家手里,第三方支付对于商家来说,只是一个可选择项,而不是必选项。如何选,商家会有自己的考量,任何一个第三方支付工具,都只是零售变革的参与者和助力者,而不是主导者,所以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商家做任何的干涉。微信支付要做的,就是为商家提供一系列数字化工具,不获取商户数据,尊重商业隐私,从而获得合作伙伴的信任和认可。
二、专家点评
沃尔玛、步步高为何要做出如此举动?对此,长期关注电商行业发展的国内知名电商研究机构、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特发表本热点电商快评,供参考。
观点一:不止是商家 消费者也得是二选一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暂停支付宝支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用户体验,但沃尔玛与京东此前就已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关系,而微信与京东同属京腾系,沃尔玛此举或是在京腾系和阿里系之间二选一的结果。
步步高、沃尔玛超市拒绝阿里支付宝事件的本质还是"腾讯系"和"阿里系"掀起了新一轮在用户、数据、流水方面的争夺战。步步高拒绝支付宝可能有后者过于强势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可能还是步步高、沃尔玛属于"京腾系",加强与微信体系的联系也是整体布局的一个环节。再者,商家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渠道,反过来,支付宝也可以选择"封杀"商家
此外,曹磊还认为微信拥有大量用户基础且一直在积极尝试流量变现,但目前微信的流量变现主要集中在线上合作,线下实体业务并不多。华西地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对较多,微信的渗透率要高于支付宝,这可能成为微信积极布局实体零售的良好开端。
观点二:停用行为是阵营分化加剧的开端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助理分析师吕昊泽认为,步步高、沃尔玛暂停使用支付宝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是腾讯智慧零售联盟在对阿里的主动进攻。沃尔玛、步步高仅是剥离利润部分门店的支付宝选项,并未全面停用,表明该举动目前也许只是试探性质的,支付宝支付选项仍存在回归的可能性。但这也可能是腾讯京东等智慧零售布局的一环,在逐渐挤压支付宝的应用场景的同时,积极布局以微信为核心的金融体系。
此前,行业巨头在自营项目中排除他家,仅使用自家支付金融体系是有先例的,比如京东从来都没有引入支付宝,这其实无可厚非。但沃尔玛、步步高作为腾讯联盟下的合作企业,对已经引入并使用许久的阿里系支付系统实施停用的做法,很难不让人产生这是行业阵营分化后的对抗行为的观念。沃尔玛这一举动可能已经开了个坏头,今后其他站队商家也会受此影响作出类似举动,将加剧行业对抗,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更多的不便。
观点三:停用支付宝行为有损公平 或涉嫌垄断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刘勇认为,沃尔玛等的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经营者设定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沃尔玛、步步高等购物超市禁用支付宝,消费者被迫只能微信支付,涉嫌对消费者"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三是没有正当理由,限定消费者只能使用微信结算,恶意排斥支付宝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结算服务,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恶化了市场竞争环境。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何轶智律师则认为,沃尔玛停用支付宝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与其在中国零售市场的地位密切相关。根据《反垄断法》第17、18、19条的规定,认定经营者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行为符合第17条列举的情形,二是经营者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
沃尔玛停用支付宝的行为符合第17条第(四)、(五)项的规定,即"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和"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但沃尔玛在中国零售业的市场地位却与其在全球零售市场的"霸主"地位相交甚远,能否被认定在中国零售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还需从市场份额、零售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市场和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等方面综合评定。
何轶智还认为,一方面,随着"腾讯党"规模的不断扩大,一旦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其针对阿里展开的行动则会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另一方面,如果"腾讯党"的"抱团"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程度,则可能被相关机构禁止"抱团"。《反垄断法》第20条列举了3种"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其中就有"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情形。其实,此次停用支付宝事件映射出的是腾讯、沃尔玛、步步高超市之间存在着密切股权关系的事实,腾讯和沃尔玛分别是京东的第一、第三大股东;除此之外,腾讯和京东还一起入股了步步高。因此,如果"腾讯党"的"抱团"对我国零售市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兴发律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人民币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因此,在我国,只有现金具有"不得拒收"的法律地位,除此之外,拒绝使用其他支付方式并不违反前述行政法规规定。沃尔玛停用支付宝是否违反前述法律规定,首先应判断沃尔玛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竞争状况,经营者的财力及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该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等等。《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在零售市场存在家乐福、乐购、大润发、永辉超市等经营者的情况下,沃尔玛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值得商榷,如沃尔玛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则很难认定其停用支付宝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上述规定。
观点四:强迫选择支付方式 或侵犯消费者权益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何轶智律师认为,沃尔玛停用支付宝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沃尔玛停用支付宝的行为变相地强制了消费者在选择移动支付时只能通过微信支付,剥夺了消费者接受移动支付服务时的选择权。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刘勇认为,沃尔玛、步步高的行为是涉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服务的权利和自由,沃尔玛、步步高等购物超市应该尽一切可能让消费者用最便捷,最善于使用的支付工具去完成消费体验,而不应"二选一",单独拒绝某一种已经被消费者认可的支付方式。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兴发律师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沃尔玛停用支付宝亦不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指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针对的是交易对象即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支付方式不属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范围,沃尔玛停用支付宝的行为不属于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