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家“排他性支付”应提起公益诉讼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发表于: 2018-04-02 15:20:28
  • 责任编辑: ningdi

3月15日起,沃尔玛在华西区(包括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的门店暂时停止接受支付宝支付,仅支持微信支付。沃尔玛方面回应称这是“商业决定”。除沃尔玛外,湖南多地的步步高超市也停止接受支付宝支付。两家大型超市出台的“排他性支付”规定,引来舆论的批评质疑。(3月26日《北京青年报》)

  3月15日起,沃尔玛在华西区(包括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的门店暂时停止接受支付宝支付,仅支持微信支付。沃尔玛方面回应称这是“商业决定”。除沃尔玛外,湖南多地的步步高超市也停止接受支付宝支付。两家大型超市出台的“排他性支付”规定,引来舆论的批评质疑。(3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此事涉及多方面的商业行为和利益关系,细说起来可能十分复杂,简单说起来却也比较明了:沃尔玛和步步高作为经营大型连锁超市的商家,原本与国内两大支付巨头支付宝和微信都有合作,顾客在沃尔玛和步步高超市消费,既可以用支付宝支付,也可以用微信支付。后来,沃尔玛和步步高分别与微信背后的腾讯系达成深度合作,作为一种合作条件,两家超市“卸载”了腾讯系竞争对手阿里旗下的支付宝,于是其部分门店暂停接受支付宝支付。

  从商家和支付企业的关系来看,两者都是经营性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权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合作,包括在与某家企业进行“深度合作”的同时中止与另一家企业的合作。从这个意义上说,“排他性支付”可视为商家的一种自主经营行为,原本无可厚非。然而,从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来看,商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向商家支付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商家接受支付的方式越多,消费者完成支付就越方便,所以,商家有理由也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样、更便捷的支付方式。

  上述两种关系本质上存在着重大区别。商家和支付企业的关系,是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一对一”的关系,一般可以用市场逻辑来理解,也可以用市场的力量来规范。而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市场主体和众多个体之间“一对多”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关涉公共利益,具有比较典型的公益属性,因此不能简单套用市场逻辑来理解,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规范。

  上述两种本质上有着重大区别的关系,都与商家密不可分。商家在处理与支付企业的关系的时候,可以只考虑市场的逻辑,只要认为符合自己的利益诉求,就大可与支付企业进行商业合作。但是,商家在处理与消费者的关系的时候,不能只考虑市场的逻辑,而必须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权益,考虑消费者权益背后承载的公共利益。如果商业与支付企业进行的“深度合作”影响了消费者的支付行为,妨碍了消费者以多样、便捷的方式完成支付,消费者和公众的矛头也许不会直接指向支付企业,但一定会直接指向商家——因为主要是商家的“排他性支付”规定影响了消费者的支付行为,减损了消费者原有的福利,甚至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沃尔玛和步步高决定部分门店暂停接受支付宝支付之前,一定经过了精心的利益测算和风险评估,认为暂停支付宝难免带来一些商业损失(包括因停止与阿里系企业合作而减少生意,因支付不方便导致部分顾客流失等),并招致舆论的批评,但与腾讯系企业达成“深度合作”将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两相比较得大于失,这个事情值得做。商家还会认为,被停止接受的支付企业没有脾气,消费者不过是“一盘散沙”,舆论批评也不具有多大杀伤力,所以我要限制某种支付手段就限制,我要停用就停用,谁能奈我何?

  面对如此精明而任性的商家,应当由相关地方的消费者保护协会等适格主体出面,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认定商家
“排他性支付”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判令商家纠正并对消费者予以有效弥补。如此运用法律的逻辑和力量,能够帮助商家正确认识自己与消费者的关系,促使商家回归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益的正道。 (萧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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