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在新闻通气会上宣布,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新《条例》正式将网约车纳入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网约车经营许可和营运服务做出明确规定。
11月14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在新闻通气会上宣布,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新《条例》正式将网约车纳入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网约车经营许可和营运服务做出明确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起施行,至今已20年,难以适应当前城市管理新形势新要求。目前武汉市取得许可证的网约车约1500台、网约车驾驶员8500名左右、网约车平台公司13家,这些数据仍在不断变化中。
根据国家、省关于网约车管理的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即将施行的《条例》在网约车的经营许可、营运服务、权益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是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网约车安全问题,《条例》坚持管理从严的原则,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针对安全问题,《条例》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审查制度,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或者驾驶员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
保证线上约定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约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营运设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时准确传输车辆管运信息,设立24小时服务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并对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乘客受损害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条例》也规定了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以上条例规定,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如连续二年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接入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线上约定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收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被吊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者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营运。
除了安全,《条例》还对出租车拒载等问题进行了处理。根据《条例》,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议价、拒载、故意绕道行驶、途中甩客的,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地违规揽客、不服从管理的,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等,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此外,《条例》明确,驾驶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未保持车身内外整洁的;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