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起草、颁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
2020年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起草、颁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对从事网络小贷机构的主体资质、展业方式等进行全面的监管,并且新规具有溯及力,对已经取得网络小贷资质的所有既存机构均有效力。
也就是说,监管机构会对辖内机构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批。
自2017年11月监管机构叫停了网络小贷业务的审批以来,已有4年的时间没有新增过任何网络小贷机构。
此时颁布的新规,不得不说,是对存续的近300家的网络小贷机构的一次“大清洗”。
从业主体资质 1、注册资本门槛大大提升。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跨省经营的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这张昂贵的“门票”将大多数从业主体被拦在门外,而门内想保自己牌照的机构都在想方设法找钱增加注册资本,以免“尚方宝剑”被收回——但是,钱也不是那么好找的。而且,原由各地监管机构自行设定的参差不齐的注册资本的标准,现在被拉升到同一起跑线上,自此,地缘优势不再。 2、股东要求进一步细化。对于股东的要求,此前一直停留在财务、高管等“硬实力”上,但是本次新规除了要求最近两个合并报表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出资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等硬性量化指标,以确保股东财务实力以外,还要求股东在网络小贷领域有明确的业务规划和的主营业务与网络小贷业务具有一定的适配性、业务有明确的认知和清晰的发展战略等“软实力”,同时还要求股东5年以内不转让所持股权,以此来避免过多“头脑发热”、想赚快钱的资本大量涌入。 这显然是要避免热钱过多导致行业发展泡沫过大、膨胀速度过快。这也是前文说的“钱也不好找”的原因之一。 多种叠加要求,成为存量网络小贷引入股东投资,以满足注册资本要求的阻碍之一。 3、需使用股东的互联网平台。网络小贷只能通过线上展业,其依托、使用的互联网平台的运营主体,需为其持股不低于5%的股东,且该股东的注册地还需与网络小贷保持一致。 仅允许使用股东平台的展业可以理解为是为了更好地绑定平台运营主体与网络小贷机构的关系,但是,不知是理解有误还是条款确有疏漏,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该条款限制了互联网平台使用自有平台进行展业,内在逻辑暂无法厘清。 监管的心思你别猜。 4、集团体系架构将被打破。新规通过控制股东参股、控股跨省级网络小贷机构的数量,来达到瓦解金融寡头、避免资源过度集中、垄断主体形成的目的。 就算蚂蚁以数量著称于世,在各省都成立一个不跨省经营的网络小贷机构(港澳台地区暂不算在内),这310亿元的一次性货币实缴注册资本,也够蚂蚁消化好一阵的。 展业方式 1、设立实行审批许可制。小贷机构拟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需要向监管机构申请并经过其批准许可后方可展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3年后如未续展则自动失效。这与现行监管规定的要求基本一致,并未明显增加从业机构的展业障碍。 但是,新规突破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对所有已经取得资质的网络小贷机构均具有追溯力,若其在3年的过渡期内需要达到新规的各项规定标准,否则将不得跨区域展业,存量业务也需要逐步压缩、清零,颇有“打扫干净屋子再迎客”的味道。 2、禁止跨区域展业。新规要求未经监管机构另行审批许可,网络小贷机构仅可在其注册地所在省份范围内进行展业,不得跨省跨区域展业,这颠覆了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网络小贷经营区域的相关规定,或许是看到了蚂蚁虽小但数量惊人,“蚍蜉虽弱但力量足可撼树”,所以不得不对其加以重视。 3、贷款审批要求细化。新规除了对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有限制以外,还要求贷前增加收集借款人的年收入数据,并以此作为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并要求互联网作平台对借款人的评级主要依赖平台的内生数据,而非外采三方数据。 这无疑是提高了网络小贷机构的展业标准和展业成本。一味重复“大数法则、收益覆盖风险”的童话,监管机构已经不想听了,打磨自己的贷款管理能力、真真正正的提升资产质量、降低坏账损失,才是监管想听的真话。 杠杆率 1、融资杠杆压缩。网络小贷机构非标融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倍、标准化融资不得超过净资产4倍,这仿佛是给绝尘而去的网络小贷的双脚上加了一堆沉重的镣铐,“马儿呀~你慢些走慢些走”的BGM浮现出来,自此“借金主的鸡、生自己的蛋”已成往事。 2、联合贷设置出资比例下限要求。自营贷款做不大、助贷又赚的少,出资少、成本低、收益高的联合贷一直是网络小贷的心头的“红玫瑰”,但是新规确要求网络小贷在联合贷中也要出资30%,资金占用成本翻了几番都不止。联合贷利润仿佛也不是那么香了。 时过境迁,红玫瑰也会终究变成墙上那抹黯淡的蚊子血。 3、融资类行为实行审批许可制。不仅仅是机构设立需要监管部门的审批,连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债券等融资类行为均需要监管机构审批方可实施,同时禁止转让除不良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这是进一步收紧对网络小贷机构发债融资、资产变现等类融资行为的管理。 表面上看,这是掐住了网络小贷机构通常的资金供给渠道,但实质上是希望借此迫使网络小贷机构“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脱离浮躁的资本市场、回归普惠金融的本源。 好在,这条总归还是给资产证券化和发债留了个“监管审批通过”的口子,不会一下子让网络小贷机构因资金断流而饿死。 要是被监管的机构都没了,还要去监管谁呢?